招標人有定標權,但定標權也是有范圍的,一起看看定標權有哪些?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標人無疑有權選擇和聘用評標磚家。當然,選任權的使用不是任意的,而是應當符合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評審團成員的組成結構一般由招標方提出,提交有關部門評審,最后從相應的磚家庫中提取出來。評標磚家的選聘權也是評標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
“限制性選擇權”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相對選擇自由”是指對于非法定招標項目,投標人的選擇權自由度較大。即使競買人不選擇第一候選人作為競買人,招標投標法律制度也不會干涉競買人。然而也有一個前提,即投標人的“相對選擇自由”受到其自身投標文件的限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