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必須招標?不招標會有哪些后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以上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以上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 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 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 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 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 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 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 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